征兵工作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时间:2011-05-12 作者:保卫处 点击数: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1.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3.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4.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报名应征入伍时按规定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届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代偿申请表》)。被批准入伍的,《补偿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其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有关办法,作为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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