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l、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能够坚持经常参加党章小组、马列小组及党(团)校学习,并能直到骨干带头作用。
2、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自觉用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的政治追求,坚持以先进、正确的言行影响和带动同学,言行一致,思想成熟,观点正确。
3、明确青年知识分子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奋发向上,积极投身社会、投身实践。
4、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在社会工作、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献血等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模范作用明显,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3)院爱心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及其它奖项获得者;
第四条培养教育阶段:各级团组织要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理信念和前途教育,要有计划地把要求进步的同学组织到党章小组、马列小组及各级党(团)校的学习中,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在党组织的帮助指导下,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光荣传统和共产主义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引导他们积极主动的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
第五条 评议推荐阶段:“推优”工作包括对申请入党的同学及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和推荐两个环节。每学期开展一至两次评议和推荐。应按如下程序展开:
由申请入党的同学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由支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推荐对象候选人;在支部大会上作自我评定;答辩;支部大会民主评议、投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3-6人);上报团总支
由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由支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推荐对象候选人;在支部大会上做自我评定;答辩; 支部大会民主评议、投票;推荐党的发展对象(1—3人,);上报团总支
支委会应了解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的基本情况,如申请时间、工作学习生活表现、主要优缺点等。在确定候选人之前,支委会需要征求班导师的意见,并对提出“推优入党”申请的团员进行登记
(1)候选人在“推优大会”上轮流发言.答辩,阐述自己的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回答与会团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3)进行投票,每个团员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超过6人,推荐的发展对象不得超过3人,如果同学对所有候选人都不赞成可以投弃权票,当众计票,在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票数多少正式推荐相应的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
第八条 院学生会成员做为学生中的优秀分子,达到推荐标准的,可以由院团委直接向其所在的党总支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而没有被吸收到党组织的同学,其作为发展对象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仍未成为预备党员的,要重新参加发展对象的推荐。
第十条 推荐结果由各团总支审核后上报院团委,院团委批准后,各团总支将推荐结果报同级党组织存档。
第十一条 各团总支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各团总支书记要亲自落实此项工作,主动将工作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二条 各团支部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点,“推优”工作要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第十三条 各院部团委可参照本办法,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推优”细则,将“推优”;工作形成制度化。
第十四条 在上报院团委前,各团总支张榜公布推优名单。在此期间同学可以与团总支进行沟通,如确实存在问题,严重者将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推优条件的班级,将停止推优,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