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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奖助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6号)文件要求,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学生奖励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项目,最大限度的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实际,修订校内资助管理办法如下:
一、校内奖励
(一)校内奖学金
1、校内奖学金资金来源:校内资助资金。
2、奖学金评审周期和评审范围:学院每学期组织评审一次。评审范围为全院已注册学生,享受奖学金人数以分院部学生数为基数划拨。
3、奖学金评定等级、享受金额及比例
①一等奖学金600元,享受人数占学生人数2%。
②二等奖学金450元,享受人数占学生人数4%。
③三等奖学金300元,享受人数占学生人数8%。
④奖学金评审条件
4、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③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无不及格挂科现象,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前茅。各等次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应具备条件分别如下:
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10%;
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20%;
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5%。
5、具体评审办法参照《betway必威中文正版校内奖学金评定工作办法》(修订)(见附件1)执行。
6、一年级第一学期校内奖学金根据入校成绩确定,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参评。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奖一次,奖励标准如下:
对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学院将给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奖励参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准执行。
(四)学生各类竞赛奖励
1、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奖励按《betway必威中文正版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具体标准执行。
2、科技创新奖励标准
等级 级别 |
奖金/项 |
科技发明 |
3000元 |
专 利 |
2000元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3000元 |
省部级 |
2000元 |
科技论文 |
核心期刊 |
800元 |
公开发表 |
500元 |
3、道德风尚奖励
学生在社会实践、精神文明等方面为学院赢得良好社会声誉、且被相关媒体(新闻、报刊、网站等)报道者,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等级 媒体级别 |
奖金/项 |
国家级 |
2000元 |
省 级 |
1000元 |
地市级 |
600元 |
学生各类奖励等级由学生处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酬金发放;各用人部门负责用工申请、考勤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确定:
1、校内勤工助学以扶困优先,学生自愿申请已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用工需求进行分配。
2、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提供一些校内固定工作岗位,如:图书管理员、多媒体教室管理员、机房管理员等;对于家庭经济较困难学生提供一些短期的临时性岗位。
3、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必须保证在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条件下做好自己的工作,对于固定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汇总各部门申请岗位用工情况后,报学院会议审定批准设立,各用人部门须做好对学生的工作考核、管理和报送工作。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学生。
(四)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按照国家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不低于每小时8元;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五)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范围及申报审批表格附后(见附件2、3)。
三、困难补助
(一)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无固定生活来源;
2、因家庭遭受重大灾害等突发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3、学生因重大疾病、恶性事故直接影响本人生活者。
(二)困难补助申请办法补助标准
1、困难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分院公示、审核、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报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补助。对符合上述第一条第3款情况的学生,如因本人已无法办理补助申请等手续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特事特办,及时补助。
2、困难补助标准。由于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困难程度各有差异,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研究后,根据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标准,一般根据情况给予800~5000元补助。
3、对已获得社会资助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四、学费减免
(一)减免学费的范围和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或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毕业后支援西部建设或到基层工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或者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4、留级、试读和旁听的学生。
(三)减免学费评定程序
减免学费工作一般每学年评定一次,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在期中或毕业前给予一定的减免,学费减免由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后报校财务处备案。
各学院要增强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凡经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要张榜公布,以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如已经减免后经查实,追回其所减款数。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